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材料名称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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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 | 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若是集体户口的,需要本人页和首页(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
身份证标准照片 |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现场拍摄。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材料名称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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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 | 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若是集体户口的,需要本人页和首页(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
身份证标准照片 |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现场拍摄。 |
居民身份证(旧) | 查验原件。 |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材料名称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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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 | 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若是集体户口的,需要本人页和首页(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
身份证标准照片 |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现场拍摄。 |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材料名称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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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 | 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若是集体户口的,需要本人页和首页(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
申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 区县公安局领取。 |
身份证标准照片 |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现场拍摄。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政务中心办证大厅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办理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在办证的三日之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