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路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四川省<< 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及《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禁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内堆物作业、摆摊设点、打场晒粮、设置障碍、种植农作物、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占道加水洗(修)车,严禁破坏公路绿化、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以及其它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等行为。
二、严禁擅自涂改、移动和损坏公路标志、标线、测桩、界碑、护栏灯等附属设施,未经许可不得设置悬挂非公路标志,不得私自拆卸波形护栏、移动警示桩(安全墩)。
三、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建(构)筑物,对擅自修建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四、未经许可严禁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电杆、广告牌等设施。禁止在大中型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爆破作业、倾倒废弃物及进行其它影响安全的活动。
五、严禁铁轮车、履带车及其它损害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严禁超限车辆、易抛洒(遗漏)车辆上路行驶,运输散装货物必须采取遮盖篷布等有效防护措施。货运车辆必须按规定有序通过检测设备、流动检测点或固定检测站,不得冲关、绕行、拒检。
六、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支持、参与公路路政管理。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所称公路指国、省、县、乡道公路。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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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