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种类: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小麦、玉米、薯类、豆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落叶、林下附植物等。
二、禁烧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
三、禁烧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实施秸秆禁烧。
四、责任追究: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将根据《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处200元以下或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将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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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