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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公路管理局

来源:公路局     发布日期:2017-12-20     点击数:1 人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保障生产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全局稳定,促进和谐机关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局负责或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我局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全局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级标准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第四条 应对突发事件要遵循以人为本,减少灾害的原则;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的原则;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接受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挥。

  第六条 本预案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全局内部处置突发事件的专门制度,我局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我局制订并发布实施。

   (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责任部门制订并报局领导审核后发布实施。

(三)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部门及时修订。专项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七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内部领导机构。局长领导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办公室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我局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履行值守应急职责,综合协调信息发布、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应急管理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九条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归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督促落实领导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紧急重要情况。

第三章   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

  第十条 要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加强风险控制,避免和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第十一条 当所在地发生突发事件时,我局要服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按规定通报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 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问清重要信息和情况,立即报告局领导,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向政府相关部门逐级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四条 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负责统一指挥或指导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处理重大应急处置事项。责任部门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抢险救援,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在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当中,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必须遵守紧急状态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当中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伤亡抚恤、资财补偿、保险理赔、疾病疫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

第十七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要及时解除应急状态,及时恢复生产、恢复工作秩序。

  第十八条 责任部门要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有关部门作出报告。必要时,由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或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适时对年度或一个时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分析,提出预防和控制建议。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行政办公室会同牵头处置的业务部门负责,确定信息发布形式,规定信息发布纪律,严禁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财务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应急工作的要求,组织参加当地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或者结合全局实际自行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四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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