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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保政策解读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来源:机保局     发布日期:2017-12-21     点击数:1 人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14年10月,我国拉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险制度改革的大幕,从根本上解决了“双轨制”“待遇差”问题,下面我们一起继续学习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国发〔2015〕2号文件中指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并由单位代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口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用通俗的语言来说,这段话就是说明了改革后如何缴费的问题,即从此以后单位在职在编的人员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8%缴纳。个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年省平均300%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省平均工资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即 “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与企保缴费政策基本一致。

      经过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单一的财政供款为主的单一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险基金多渠道筹资,形成了单位、个人、政府承担的新机制。

     另外特此说明一点:许多人前来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打印参保明细,上面的缴费金额只体现了个人缴纳的部分!只体现了个人缴纳的部分!只体现了个人缴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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