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智能职责正文区定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规定草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实施细则;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定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计划何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殊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减少。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依法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开发耕地和土地储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全县耕地占补平衡,稳定耕地面积。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订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承办县级以上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承办县级以上政府审批的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等费用的征管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出让、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或审核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控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拟定实施全县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或审查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开发;依法组织地热、矿泉水的鉴定和年度审理工作。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措施办法;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安排并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拨给的有关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三)组织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负责基层国土资源所人员管理和考核。
(十五)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