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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智能职责正文区定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县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贯彻优抚政策、标准,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伤残等级评定的审核申报工作。
(四)负责管理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困难户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定期定量救济、临时救济以及政策、标准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管理农村敬老院。
(七)负责乡(镇)、村、组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发布标准地名;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组织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编辑、出版地名书刊和资料,设置地名标志;负责与邻县(市)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工作;承办县(区)边界争议的调查和乡镇、村、组边界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贯彻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开展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及和谐社区示范单位表彰工作。
(九)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和基金管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负责检查、督促、协调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涉老部门和社会各界发展老龄事业;承办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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