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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智能职责正文区定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及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建立本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三)贯彻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方性政策。
(四)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负责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六)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燃气、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承担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工作;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负责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执行中、省、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组织实施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负责县级以上开发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参与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建设计划、用地计划的制定。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及村镇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规划。
(十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执法,依法查处和制止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
(十四)负责城市雕塑的选址和户外广告的总体规划及技术标准的编制管理。
(十五)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工作和测绘行业的统一监督管理。
(十六)承担贯彻执行县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县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负责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的具体工作。
(十七)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建设系统民间组织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信访维稳工作。
(十八)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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