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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智能职责正文区定位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及区域经济开发规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重大环境问题。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污染纠纷、污染事故、其他突发性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牵头协调全县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和参与全县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
(三)负责落实全县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单位、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指导督促管辖范围内减排项目的实施;实施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评定工作。
(四)负责环境保护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定县级环境保护资金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县级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全县重大环保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可研论证和项目申报工作;参与全县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示范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审查、建设管理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依照法律、法规或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技术政策、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对涉及全县环境保护的地方性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提出有关环境影响的意见;组织环境保护前置性审查、许可,按规定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督促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及资源开发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污染防治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并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关于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审批发放;负责对县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证书实施管理;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全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保创建工作;负责环境执法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和环保示范工程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申报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区的报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反生化、反核和反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县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管理。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县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环境监测资质及计量认证的质量管理;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编制发布环境质量公告,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十)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科技进步、重大环保科研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学术交流;组织全县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环境保护资质认可的审核、上报并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协调县内重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和交流等活动;争取各类涉外环保资金和项目,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能力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协调、指导和管理所属单位各项工作。
(十三)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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