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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智能职责正文区定位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草拟我县地方性审计决议和决定,参与制定有审计内容的地方性财政性制度,并监督执行。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以及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级财政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
(3)县级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4)对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重大工程资金等使用情况。
(5)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
(6)县委、县政府决定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对县级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3、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4、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组织专业审计。
5、认真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它审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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